在美国,1962年就已对化妆品GMPC立法,明文规定“药品、化妆品应当依法做到并有适当标识(包括标签及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正确,不得掺假)”,后来又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专门针对禁止伪劣的或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在美国各洲间贸易中推广或传销而制订了《化妆品制造活动指南》(即GMPC ,从FDA检查手册中摘录的一部分,现行为2008年版标准)。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于90年代初期亦针对化妆品制定了《化妆品产品的良好生产规范----顾客的健康保护》(简称GMPC,现行为1995年版标准),其后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其目的以保证消费者的使用为出发点,意图促成员国之间保护和理解并使用标准和准则,促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达到和谐,使他们的经济和社
会不断进步,生活美满。
现今,标准化组织也推出了化妆品标准“ISO22716”为化妆品标准。
而在我们国(我国)暂时还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但发展趋势然会走向化妆品GMPC(今年我国已在起草我国GMPC),因为实施GMPC使得企业对于提供稳定而又质量的产品有了坚实的保障;之前,我们国已经成立“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亦已经成立相应的省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亦划归该局的化妆品处统一管理;据息,有关部门在完成药品、食品的GMP认证后,准备着手制定化妆品的GMPC标准,以应对加入WTO后,加强我国化妆品进出口(含“OEM、ODM”的化妆品)的监管职能,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和健康。